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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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栢陽 等八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茲逸 即 黃盈菊 係於民國109年2月23日死亡,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是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8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茲逸即黃盈菊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二、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是否「連帶」請求?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