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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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玉貞
游金秀江麗娟林秀英何美泳徐宗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29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瓷碗壹個、骰子壹佰伍拾顆及新臺幣現金伍萬叁仟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玉貞、游金秀、江麗娟、林秀英、何美泳及徐宗緯前於民國10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9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至107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而本案查獲時,為警於賭檯當場扣得賭具瓷碗1個、骰子150顆及賭資新臺幣現金5萬3,000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08號卷第18頁、第19頁至第19頁反面),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