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77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77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763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
個月內加計150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300元,逾期超過三個月
部分每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
算。
訴訟費用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