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唐璽峻 被告 彭頌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頌揚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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