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辯論終結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將於民國96年7月16日起生效施行,而查本案被告被訴犯罪時間,係在該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前,被告如受有罪判決,將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為予公訴人及被告就此有攻擊及防禦之機會,並保障被告之權利,及免除檢察官或被告將來必須聲請減刑裁定之複雜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就上開事項再行調查,並定於96年7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