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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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
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銀元貳萬柒仟元即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