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3000元(銀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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