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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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247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乃仁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一
六六九、一九七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669、197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簡 字第 2476 號裁定(113.04.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訴 字第 6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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