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原告乙○○原告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戊○○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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