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6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即反訴原告戊○○
乙○○甲○○丙○○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林麗麗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