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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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資源回收廠員工 何淑敏 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整理回收物品時,拾獲改造手槍二把、子彈八顆。其中前開改造手槍二把均因嚴重銹蝕而喪失擊發子彈功能,不具殺傷力;另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試射一顆子彈,另六顆則鑑定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是僅剩子彈一顆具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子彈一顆(其型式、全長、重量、彈頭種類、彈頭直徑、彈殼外徑、彈殼長度如附件),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管制之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附卷足參,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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