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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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王志陽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九八號),查與本院繫屬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王睿鴻 強盜等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有共同之證據需調查,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將本件與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案件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