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312號聲請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非訟代理人乙○○受委任處理本案之非訟委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