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1號異議人 葉斯楠 相對人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鵬 代理人 賴銘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外交部住臺北市○○○○○道○號」、法定代理人「 楊進添 住臺北市○○○○○道○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設GPOBox104,Hanoi,VietNam」、法定代理人「黃志鵬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