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七四號
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公示催告聲請人為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公司業經財政部核准,將目前從事之所有業務、全部資產、負債及所有契約關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概括移轉於本件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保字第0九一0七五0七四一一號函可稽,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已承受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所有權利義務,其提起本件聲請,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二六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世華銀行敦北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貳仟捌佰元│UWC八四0一一││││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