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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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麗梅│民國96年4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6.88%│││176466││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麗梅│民國96年5月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466││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190436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新臺幣176466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占整體債權100%),其餘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9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4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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