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0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31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
、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及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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