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童子郡 被告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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