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31號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4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雅韻
李勝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李勝三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中央路往中央大學方向行駛外側路肩,迨至同日22時41分許,行○○○區○○路與中大路213巷口時,本應減速慢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穿越前開交叉路口直行,適有同向前方有行人即被告兼告訴人鄒雅韻沿中大路由中央大學往中正路方向行走在外側路肩,亦疏未注意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李勝三見狀閃避不及,遂迎面撞擊鄒雅韻,致李勝三、鄒雅韻均人車倒地,李勝三受有腳踝擦挫傷之傷害;鄒雅韻則受有右脛骨線性骨折、右膝挫傷、右小腿肌肉撕裂傷、右踝扭傷、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與外側半月軟骨撕裂;下唇及下巴撕裂傷、下背挫傷及左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兼告訴人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2人均已具狀撤回對他方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