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77號債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債務人 周正國
林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