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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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東營造有限公司王良巍王聰吉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均合法提出異議,以該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3萬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632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1萬5132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3份(均應添具證據)。另併提出被告振東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與被告王良巍、王聰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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