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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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芳慈

送達代收人 林澤宏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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