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1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137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