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2號上訴人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9日94年度訴字第257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94年度補字第778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5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