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屆滿││號││││(新台幣)││日│├─┼─────────┼─────────┼───────────┼────────┼────────┼──┤│1│興宗室內裝潢工程有│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陸萬元 │DE0五二七0八│89.7│││限公司 邱俊雄 │社儲蓄部│││四│.9│├─┼─────────┼─────────┼───────────┼────────┼────────┼──┤│2│麥憲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貳萬元│QC三四八五0三│89.6││││店分行│││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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