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沛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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