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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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2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王世語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鄭益豐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鄭益豐對第三人之

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

○○○○係設址於新北市○○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

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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