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25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王世語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鄭益豐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
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鄭益豐對第三人之
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第三人○○○○○○○○○○
○○○○係設址於新北市○○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
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