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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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王俊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258元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23,258元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32,550元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42,550元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52,550元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62,55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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