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福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坦承犯行,且已經與檢察官認罪協商,被告所犯非重罪,請求准予交保,殘餘刑期得以易科罰金,給予被告重獲工作機會,正常生活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告自白、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贓物、搶奪等刑事前案紀錄,又再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7年7月24日予以羈押在案。
查被告確有多次竊盜、贓物、搶奪等前案紀錄,且現另涉嫌多起竊盜案件分別在其他檢察署偵辦中,亦有已經起訴之涉嫌竊盜案件繫屬於其他法院,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