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21號聲請人 李柏毅
李玟 靜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進興..鄰鹿寮堀24號)於101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