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債權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祐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祐翔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敘明請求金額78750元自106年3月3日起算利息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