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0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陳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050號抗告人 楊鈞翔 送達處所:臺北市郵政11168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07年4月12日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復於107年4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帥嘉寶法官鄭忠仁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