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件編號2至4所示之6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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