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對人 吳育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育紅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29年6月17日,利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0.72計算(目前合計為百分之1.79,嗣後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算),另若有遲延履行之情事者,除仍應給付上開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復於105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06年9月22日,利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1.53計算(目前合計為百分之2.6,嗣後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算),另若有遲延履行之情事者,除仍應給付上開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吳育紅自106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借款亦到期,尚欠7,728,98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7年1月4日新院平民政107司拍6字第34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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