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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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賴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賴永豐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300,000元(實際核撥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乙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賴永豐對前開借款僅繳至民國105年11月6日最後
繳款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465,696元,及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