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傑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正由鈞院刑事庭審理中,因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聲請貴院裁定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屬誤載)管轄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二者(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諸)。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51號審理中。依起訴書之記載,聲請人於104年11月間某日在址設屏東縣之○○學校○○教室內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其犯罪之行為地即○○學校○○教室位於屏東縣境內,係屬本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由本院管轄,與法並無不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