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交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就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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