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告 黃張春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美燕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三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一項復未記載其金額,顯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應補正之事項: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並以該金額為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繳裁判費。(若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則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㈡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部分,應繳裁判費1,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