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38號聲請人 林靜怡 相對人 黃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三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3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金供擔保後,本院
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因聲請人撤回執行,上開假扣押裁定亦經撤銷,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後,相對人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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