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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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