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062號債權人丁○○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兩造就債務是否約定清償期限?若有,約定
2、債務人為共同借款人,要求其連帶負責之依
3、請求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