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皇企業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利息與遲延利息有何不同?金額為5,509,
2、遲延利息條款。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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