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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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東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東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巫東海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巫東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公共危險│├───────┼─────────┼─────────┤││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初│98年8月1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士林地檢100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6249號│緩偵字第14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交訴字第││事實審││940號│92號││├───┼─────────┼─────────┤││判決│100年8月11日│101年1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交訴字第││││940號│92號││判決├───┼─────────┼─────────┤││判決確│100年9月13日│101年2月29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第3171號│字第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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