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債權人 賴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儒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非債務人張儒豐,受款人亦非債權人賴柏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