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國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