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吳慶壽 │台灣銀行花蓮分│95年6月30日│30,132元│AN0000000│00000000││││行││││8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