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3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871號、93年度偵字第9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肆點陸玖公克,純度百分之參拾肆點壹貳,純質淨重伍點零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貳拾點貳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紙壹張(重零點肆玖公克)、電子磅秤貳臺、分裝杓子壹支及販毒帳冊貳本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財物共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83年6月24日以83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4月及2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7年6月,經送監執行後,於85年10月4日假釋出監,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9年12月19日以89年度少連訴字第1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撤銷假釋,又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7月19日以91年度訴字第
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開罪刑原應於97年7月7日執行完畢,惟甲○○因頸椎萎縮於91年10月4日起保外就醫,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非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2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92年7月25日止,連續向綽號「添賜」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分別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後(購入之時間、數量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即在桃園縣境內連續出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販賣之時間、對象及價款詳如附表二所示),先後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得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79萬9千9百70元;嗣經警接獲線報,於
92年7月25日夜間10時40分許前往甲○○與其同居女友 陳嘉琪 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住處查緝,甲○○見警前來即向窗外丟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4.69公克、純度34.12%、純質淨重5.01公克,包裝重0.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20.248公克)及電子磅秤2臺等物,嗣經陳嘉琪同意進入該屋,並在屋內之和室房內查獲記載92年6月間至7月25日毒品交易之帳冊1本、分裝毒品之杓子1支及置於垃圾桶內之海洛因注射針筒7支,暨在廁所內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嗣警員於93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復經陳嘉琪帶同前往其與甲○○位於桃園市○○路○○○號3之3室租屋處,經陳嘉琪同意而進入搜索,在屋內查獲甲○○所有記載92年5月13日起至6月28日毒品交易之帳冊1本。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警員搜索沒有搜索票,是非法搜索,無證據能力云云,而證人即查獲警員丙○○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雖亦證稱92年7月25日及93年6月6日前往陳嘉琪上揭住處搜索時未持搜索票等語,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規定,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是經受搜索人同意而搜索獲得之物自具有證據能力,查坐落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及桃園市○○路○○○號3之3室之房屋分別係同案被告陳嘉琪所有及承租之情,此據被告及同案被告陳嘉琪供明在卷,而查經警於92年7月25日晚間接獲線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處涉有販毒之情,經前往查訪按門鈴時,發現自該屋內丟出電子磅秤、毒品等物,經要求屋內之人開門,而經同案被告陳嘉琪開門,並同意入內搜索等,情,此據證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證述明確,而證人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證稱:93年6月6日因查獲通緝犯陳嘉琪,我們問他住處,他說住桃園市○○路○○○號3之3室,並帶我們上去,到那裡時他叫甲○○開門,帶我們進去,我們問陳嘉琪是否有其他不法物證,他說沒有,並說不信的話要我們自己搜索,我們加以搜索,就查獲這些東西,搜索是經陳嘉琪同意的,他並沒有拒絕,當時甲○○也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94年10月13日、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又同案被告陳嘉琪於警詢時亦供稱92年7月25日晚上警方來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按門鈴,甲○○叫伊不要開門,並很慌張的將磅秤、毒品往窗外丟,後來警察說再不開門要撞門,伊就不管甲○○而去開門讓警察進來,該房屋是伊所有,當時伊有同意警員進入搜索;又桃園市○○路○○○號3之3室係伊支付租金所承租的,93年6月6日當天伊有同意警方進入搜索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8871號卷第21頁正面、93年度偵字第9019號卷第22頁、第23頁),且同案被告陳嘉琪並分別於92年7月25日及93年6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之執行之依據欄內之「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下之受搜索人簽名捺印欄簽名並捺其指印,另分別於執行結果欄內、在場人簽名欄下簽名並捺印,並有各該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34頁及偵字第9019號偵查卷第30頁),足見警員乙○○及丙○○等人係經同案被告陳嘉琪同意後始於上揭時地執行搜索,依上所述,本件警員既係經對各該屋有支配能力之同案被告陳嘉琪之同意而執行搜索,則依首揭說明,因此搜索所獲得之物品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上揭所辯,實無足取,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辯稱:毒品是伊買回來要自己吸食的,因當時毒品很缺貨,伊一天要使用1萬多元的量,所以才買這麼多,並沒有要賣毒品給他人,而扣案二本帳冊是伊經營賭場時記載賭場收入、賭客跟伊借錢後還錢的紀錄及陳嘉琪工作收入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92年7月25日夜間10時40分許,在與同案被告即其同居女友陳嘉琪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住處內經警查獲,並扣得被告見警前來而向窗外丟棄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4.69公克、純度34.12%、純質淨重5.01公克,包裝重0.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20.248公克)、電子磅秤2臺及放置在和室房內之帳冊1本、分裝毒品之杓子1支、垃圾桶內之注射針筒7支,暨放置在廁所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 嗣復 於93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嘉琪位於桃園市○○路○○○號3之2室租屋處又再為警查獲,而在屋內扣得帳冊1本等情,均為被告所不否認,並供承上開物品均為其所有,而扣案之白色粉末各1包,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分別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4.69公克、純度34.12%、純質淨重5.01公克,包裝重0.4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20.248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80006732號鑑定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30007133號函檢附檢驗成績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見92年度核退字第644號卷第13頁及同上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147頁、第148頁)。
(二)被告坦承附表一所載之毒品(依帳冊所載及被告所述,被告購入之毒品係包括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購得,雖以其購得之毒品係供己施用,並非供販賣等語為辯,惟查被告於92年5月13日至18日間及同年5月18日至30日即分別購買價額達新台幣(下同)4萬2千元及6萬2千8百元之毒品,復於同年6月1日至12日間再行購買高達18萬2千7百元之毒品,甚且於92年6月19日、7月1日、13日及23日,分別於1日間即行各購買高達18公克(9萬元)、181.8公克(14萬3千元)、11.1公克(6萬元)及180公克(8萬7千元)之毒品,以此時間內購買如此數量之毒品,若認僅供己施用,已有違常理,且若被告購買之毒品僅係單純供己施用,實毋庸如此頻繁及一次即購買如此數量,且又何須將其購買毒品之數量及價額設簿記載,另被告又何以在其住處裝設監視器,並於見警前來時即將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電子磅秤往外丟棄,以圖湮滅事跡,是被告所辯其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僅係供己施用而已云云,是否屬實,非無可疑。
(三)被告供承經警於92年7月25日及93年6月6日在上揭處所扣得之帳冊各1本係其所有及其上所載內容係其所書寫等情,並供認其上所載「硬」是指甲基安非他命,而「軟」、「四」則係指海洛因之情,而經比對扣案之2本帳冊後,發現92年7月25日所扣得帳冊中記載6月13日前數日起至7月25日之收入、支出明細,參之被告係92年7月25日夜間10時40分許為警查獲,與帳冊最後一天之記載日期為7月25日相合,顯見該本帳冊所記載之時間係92年6月13日前數日起至92年7月25日之收入、支出明細,而93年6月6日所扣得帳冊中所記載5月13日起至6月28日收入、支出明細,其中「6月13日以前」至6月28前4筆之收入、支出及結餘金額之記載,與92年7月25日查扣帳冊中該部分之記載均大致相同,僅備註欄所記載之人名或綽號略有更動,且93年6月6日扣案之帳冊中已記載到
6月28日,顯見該本帳冊所記載並非93年度所發生之事,應認該本帳冊中所載亦為92年5月13日起至6月28日之收入、支出明細,至被告雖以附表二帳冊係其經營賭場時記載賭場收入、賭客向其借錢後還錢的紀錄及陳嘉琪工作收入等語為辯,惟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經濟來源是家裡提供的云云(見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15頁),而於偵查中始則供稱:帳冊記載的是陳嘉琪上班的收支情形云云,嗣則改稱:是朋友來伊家裡玩牌欠的 錢云云 (見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
102頁背面、第136頁、第140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介壽路那邊扣到的帳冊是伊在做賭場登記他人還的錢,力行路那邊扣到的帳冊是記陳嘉琪去酒店上班賺的錢云云(見原審卷第57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帳冊係伊經營賭場時記載賭場抽頭收入、賭客向伊借錢後還錢的紀錄及陳嘉琪工作收入云云(見本院卷95年1月20日審判程序筆錄),前後供述已有不一,且查被告若因經營賭場而設簿登載,衡情該帳簿內所記載之內容應僅係有關該賭場之收支等記載,惟參酌該帳冊所載其中竟有與經營賭場無涉之如加油、計程車資、搬家、買成藥等日常雜項支出項目之記載,至同案被告陳嘉琪當時與被告僅係同居,上揭房屋並係同案被告陳嘉琪所有或承租,其是否可能將收入悉數交予被告,實非無疑,且同案被告陳嘉琪縱於酒店上班,然其收入與被告經營賭場無涉,亦無將同案被告陳嘉琪之收入併記載於該帳冊之理,況若如被告所述該記載之收入係賭客還錢紀錄,何以其中竟無借款予賭客之記載,且賭客是否可能如帳冊所載一次僅貸借數百元或一千元等,亦非無疑,另若如被告所稱係賭場收入,何以帳冊中竟無經營賭場如抽頭等收入之記載,而被告為警查獲之住處中亦無何經營賭場之賭具被查扣,且扣案之二本帳冊所記載之時間、項目及金額等復多有重複,顯非如被告所辯一本是記載賭客還款,一本是記載陳嘉琪工作的收入,是被告所辯該等帳冊係經營賭場、賭客還錢及同案被告陳嘉琪之收入等紀錄,顯非事實。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證明 羅志明 及 游曉如 ,以資證明被告確有經營賭場,本院認與被告是否涉犯販賣毒品犯行無涉,自無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證人陳嘉琪經原審法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現不知陳嘉琪之所蹤等語,是本院自無從傳訊陳嘉琪到庭為詰問,惟證人陳嘉琪於92年7月26日警詢問即證稱:伊與甲○○在一起3個月,他都靠販賣毒品生活,伊知道甲○○有販賣海洛因,92年7月25日下午4時許有賣海洛因給綽號「 惠山 」之人,相約在桃園市○○路及民生路口,當時伊要出門買東西,甲○○說要搭伊便車,而現場查獲帳冊所載之人,甲○○都有販賣毒品給他們,甲○○通常都約在樓下之便利商店前交易等語(見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被告雖以證人陳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係警察寫好叫陳嘉琪照著念等語為辯,否認證人陳嘉琪於警詢時之供係出於其真意,惟查證人即當時製作陳嘉琪筆錄之警員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有問陳嘉琪是否知道被告販毒之事及交易過程,而且是一邊製作筆錄一邊錄音,並沒有叫陳嘉琪照著回答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至第187頁),且經原審法院勘驗警詢錄音帶,其中警詢筆錄中所載有關證人陳嘉琪回答被告販賣海洛因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惠山」之成年男子及交易過程部分,與錄音帶中證人陳嘉琪所述大致相合,並無矛盾之處,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35頁),而警察詢問證人時,並非進行訴訟上之詰問程序,毋庸受到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2項主詰問誘導訊問之限制,且證人陳嘉琪接受警員詢問時,有關被告販賣海洛因之細節均為證人陳嘉琪所自行回答,亦經原審法院勘驗錄音帶無誤,是被告所辯證人陳嘉琪之警詢筆錄係經警以不正方法取得云云,自難採信,且查證人陳嘉琪當時與被告同居,被告並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嘉琪施用(被告此部分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判決確定),足徵證人陳嘉琪與被告關係密切,而彼等間並無何嫌隙,證人陳嘉琪自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有拿毒品海洛因給綽號「惠山」者等語(見本院卷95年1月20日審判程序筆錄),雖以其並沒有向「惠山」收錢等語為辯,惟依被告所述其當時頸椎受傷,行動不便,並無何工作收入,且參酌毒品海洛因政府查緝甚嚴,價值高昂,而被告復未能提供該「惠山」者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被告與該綽號「惠山」者顯非情誼深厚,則被告是否可能將其有償購入之毒品海洛因並親自送至上揭路口無償提供予「惠山」者,實非無疑,被告所辯係無償提供海洛因予「惠山」云云,顯非事實,殊非可採,而證人陳嘉琪嗣於偵查中改稱伊開車在甲○○過去,甲○○拿了一小包海洛因給惠山,但沒有跟他拿錢等語(見同上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105頁背面),要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亦無足採,自應以證人陳嘉琪於上開於警詢時所述較符事實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是被告有於92年7月25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綽號「惠山」之成年男子,應堪認定。
(五)被告既供承經警於93年6月6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帳冊為其所書寫,而依其中所載「大傻0000000000」、「 阿俊 0000000000」、「 阿倫 0000000」、「 阿昌 0000000000、0000000000」、「大熊0000000000」、「小山0000000000」,經原審法院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上開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其中「0000000000」申請人 彭志雄 與綽號「大熊」之人姓名、綽號較相符合,而經原審法院傳訊證人彭志雄到庭證稱:92年間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確為0000000000號,伊四年前的綽號為「狗熊」,4年前到了現在的公司上班後人家叫伊「大熊」。之前有幫朋友問過「 志漢 」(臺語)有沒有毒品,曾向「志漢」買過一、兩次安非他命,都是在桃園縣八德市○○路監理站旁邊的一個社區,社區樓下就有間私人開設之便利商店,打電話給「志漢」,「志漢」就會拿毒品下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80頁至第
183頁),至證人彭志雄雖另證稱:伊所說的「志漢」因為見面時是晚上看不清楚,不能確定是否為被告等語,惟證人彭志雄當庭並證稱:「志漢」與被告的身材都是瘦瘦高高的等語,而被告於92年7月25日經警查獲之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3樓住處鄰近監理站,樓下確有便利商店,有警員所繪製之查獲地點現場圖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8871號偵查卷第32頁),而證人陳嘉琪於警詢時亦證稱被告毒品交易都會約在樓下便利商店等語,且查被告於93年6月6日所查扣之帳冊中,被告書寫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所載之使用人有「大熊」及「 狗雄 」二綽號,流水帳中又曾記載92年7月6日、7月15日及7月20日從代號「狗雄」、「熊」之人取得之收入(如附表二編號第198號、第234號及第
259號所示),亦與證人彭志雄上開所述有向「志漢」買過安非他命等情大致相合,至證人彭志雄證述曾向「志漢」買過一、二次安非他命,因時間太久伊不記得次數等語,自應以被告當時帳冊內所記載之時間為準,足認被告確實有於92年7月6日、7月25日及7月20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證人彭志雄無訛。
(六)被告供承帳冊上就如附表二所為之記載係其收入紀錄,而查附表二所示「姓名或綽號」欄即扣案帳冊「備註」欄所示之綽號或人名,其中附表二編號25號即92年6月4日被告自綽號「 阿宏 」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人取得之收入3千元,並記載「硬1000,四2000」,以被告供承「硬」、「四」分別係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則被告於92年6月4日帳冊上所載之「硬1000,四2000」應係當天同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所得之3千元收入,而查被告購入毒品時大都於帳冊內詳載購入之金額或數量(其中部分僅記載購入之金額,而未載明數量),並依上揭所述,被告購入毒品並非僅供己施用,則被告先後購入毒品之間,就如附表二所載自「勝」、「宏」、「偉」、「昌」」、「傻」、「山」、「利」、「青」、「倫」等人之收入,顯係如證人陳嘉琪所述係被告販賣毒品之收入,至被告於帳冊之收入部份雖僅以人名代號代之,甚且有未記載購買者之代號,惟查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非法,政府查緝甚嚴,處罰亦重,被告自不可能將買受人之全名詳加記載,甚或省略記載買受人,並非情理之無,是尚難因被告其中有未載明毒品買受者之姓名或代號(如附表二編號1至17)即得遽認被告無此部分販賣毒品犯行。
(七)被告固供認有施用毒品之事實,惟依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即購入如此數量、金額之毒品,顯難僅係單純供己施用而已,已如前述,嗣被告並將購入之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不特定人,是被告於販入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初顯即係意圖供販賣,且依被告自92年5月13日至18日間及6月間先後購入價額4萬2千元及32萬3千7百元之毒品,嗣則販賣而分別收入5萬2千元(即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及45萬7千8百元(即附表二編號20至162),分別從中獲取1萬元及13萬4千1百元之利益,足見被告確有因販賣毒品而從中獲取利益,至為灼然。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要屬推諉卸責之詞,自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於93年1月9日施行,惟就第4條販賣毒品部分僅增列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規定,並將未遂犯移至第6項規定,而就關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本刑均未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先後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加重其刑(就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其刑)。而依被告所述其係購入第一級毒品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將購入之毒品販售予不特定人,而依帳冊所載,被告販賣毒品時,並未載明其究係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惟依帳冊中所載有同一人名代號於同日向被告購買不同金額之毒品,其中如上所述附表二編號二五號並載明自綽號「阿宏」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收入「硬1000,四2000」,是被告顯有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同一人之情事,自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92年7月26日交保後仍未知悔改,分別承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連續在桃園縣境內非法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牟利,嗣於93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被告與陳嘉琪位於桃園市○○路○○○號3之3室租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原淨重0.4111公克,取樣0.114公克鑑驗,餘淨重0.2971公克)、電子磅秤1臺、橡皮管1條、注射針筒10支、分裝毒品杓子4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海洛因分裝袋14個及帳冊1本等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查被告於93年6月5日經警查獲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0.4111公克,取樣0.114公克鑑驗,餘淨重0.297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3年12月6日(九三)安鑑字第0027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惟被告於93年6月6日為警查扣之帳冊上係記載92年5月13日起至6月28日之毒品交易明細,並無92年7月26日交保後至93年6月6日再被查獲時之任何收入、支出明細帳目,且同時經警查獲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僅有1包,數量甚微,以被告供稱係供其施用之情,亦難認有違情理,是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否為被告欲販賣而尚未出售之毒品,實非無疑,至當場雖另扣得電子磅秤1臺、橡皮管1條、注射針筒10支、分裝毒品杓子4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海洛因分裝袋14個等物,然以被告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惡習,此並有被告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以此等查扣之注射針筒、橡皮管、吸食器等物既係供施用毒品所用,而電子磅秤、分裝杓及分裝袋等物亦非無可能供施用毒品所用,是被告既否認有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而並查無何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涉有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就此所辯,應堪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上揭論罪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行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就被告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予以論罪科刑,並以被告並無涉犯92年7月26日後至93年6月6日間之販賣毒品犯行,固非無見,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認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以連同外包裝及標籤驗餘計毛重20.248公克,是該鑑定報告既以未能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外包裝袋及標籤分離,而一併予以鑑定秤重,而原審亦就該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連同外包裝及標籤驗餘毛重20.248公克予以宣告沒收銷毀,惟復就包裝該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紙1張再行宣告沒收,顯有未合,是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上揭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應與定執行刑部分併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查獲毒品之數量、純度,販賣毒品之時間非短,次數非少,助長毒品泛濫,對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治安影響甚鉅,因而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飾詞圖卸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4.69公克、純度34.12%,純質淨重5.0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20.248公克),係屬查獲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紙1張(重0.49公克)、電子磅秤2臺、分裝杓1支及販毒之帳冊2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依扣案之販毒帳冊所載,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總計79萬9千9百70元(依附表二所示除編號287號以外累計被告販毒所得;至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所得之金額各為若干及附表二編號287號販毒金額,因被告堅不吐實,已無從查證,亦無從計算),係被告因犯罪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3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時間│數量(公克)│價金(新臺幣)│備註│├──┼─────┼──────┼───────┼───┤│1│92年5月13│不詳│九千元││││日至18日間││││├──┼─────┼──────┼───────┼───┤│2│92年5月13│不詳│四千五百元││││日至18日間││││├──┼─────┼──────┼───────┼───┤│3│92年5月13│不詳│五千元││││日至18日間││││├──┼─────┼──────┼───────┼───┤││92年5月13│不詳│五千五百元│帳冊記││4│日至18日間│││載「硬││││││」之進││││││貨│├──┼─────┼──────┼───────┼───┤││92年5月13│不詳│四千五百元│││5│日至18日間││││├──┼─────┼──────┼───────┼───┤│6│92年5月13│不詳│四千五百元││││日至18日間││││├──┼─────┼──────┼───────┼───┤│7│92年5月13│不詳│四千五百元││││日至18日間││││├──┼─────┼──────┼───────┼───┤│8│92年5月13│不詳│四千五百元││││日至18日間││││├──┼─────┼──────┼───────┼───┤│9│92年5月18│不詳│三千八百元││││日至30日間││││├──┼─────┼──────┼───────┼───┤│10│92年5月18│不詳│三千元││││日至30日間││││├──┼─────┼──────┼───────┼───┤│11│92年5月18│不詳│八千元││││日至30日間││││├──┼─────┼──────┼───────┼───┤│12│92年5月18│不詳│八千元││││日至30日間││││├──┼─────┼──────┼───────┼───┤│13│92年5月18│不詳│八千元││││日至30日間││││├──┼─────┼──────┼───────┼───┤│14│92年5月18│不詳│四千元││││日至30日間││││├──┼─────┼──────┼───────┼───┤│15│92年5月18│不詳│四千元││││日至30日間││││├──┼─────┼──────┼───────┼───┤│16│92年5月18│不詳│八千元││││日至30日間││││├──┼─────┼──────┼───────┼───┤│17│92年5月18│不詳│八千元││││日至30日間││││├──┼─────┼──────┼───────┼───┤│18│92年5月18│不詳│四千元││││日至30日間││││├──┼─────┼──────┼───────┼───┤│19│92年5月18│不詳│四千元││││日至30日間││││├──┼─────┼──────┼───────┼───┤│20│92.06.01│不詳│一千七百元││├──┼─────┼──────┼───────┼───┤│21│92年6月1│零點九│五千元││││日至12日││││││間││││├──┼─────┼──────┼───────┼───┤│22│92年6月1日│十點八│六萬六千元││││至12日間││││├──┼─────┼──────┼───────┼───┤│23│92年6月1日│十八│十一萬元││││至12日間││││├──┼─────┼──────┼───────┼───┤│24│92.06.19│十八│九萬元││├──┼─────┼──────┼───────┼───┤│25│92.06.20│七點四│五萬一千元││├──┼─────┼──────┼───────┼───┤│26│92.07.01│一點八│八千元││├──┼─────┼──────┼───────┼───┤│27│92.07.01│一百八十│十三萬五千元││├──┼─────┼──────┼───────┼───┤│28│92.07.12│三點六│二萬元││├──┼─────┼──────┼───────┼───┤│29│92.07.12│零點九│五千元││├──┼─────┼──────┼───────┼───┤│30│92.07.13│十一點一│六萬元││├──┼─────┼──────┼───────┼───┤│31│92.07.17│三點六│二萬二千元││├──┼─────┼──────┼───────┼───┤│32│92.07.23│一百八十│八萬七千元││└──┴─────┴──────┴───────┴───┘附表二┌───┬────┬──────┬────────┬──┐│編號│時間│姓名或綽號│價金(新臺幣)│備註│├───┼────┼──────┼────────┼──┤│1│92年5月│不詳│四千五百元││││13日至18││││││日間││││├───┼────┼──────┼────────┼──┤│2│92年5月│不詳│二千五百元││││13日至18││││││日間││││├───┼────┼──────┼────────┼──┤│3│92年5月│不詳│三千元││││13日至18││││││日間││││├───┼────┼──────┼────────┼──┤│4│92年5月│不詳│二千元││││13日至18││││││日間││││├───┼────┼──────┼────────┼──┤│5│92年5月│不詳│二千元││││13日至18││││││日間││││├───┼────┼──────┼────────┼──┤│6│92年5月│不詳│一千五百元││││13日至18││││││日間││││├───┼────┼──────┼────────┼──┤│7│92.5.18│不詳│四千元││││││││││││││├───┼────┼──────┼────────┼──┤│8│92.5.18│不詳│四千元││││││││││││││├───┼────┼──────┼────────┼──┤│9│92.5.18│不詳│五千五百元││││││││││││││├───┼────┼──────┼────────┼──┤│10│92.5.18│不詳│二千元││││││││││││││├───┼────┼──────┼────────┼──┤│11│92.5.18│不詳│二千元││││││││││││││├───┼────┼──────┼────────┼──┤│12│92.5.18│不詳│六千五百元││││││││││││││││││││├───┼────┼──────┼────────┼──┤│13│92.5.18│不詳│二千元││││││││││││││├───┼────┼──────┼────────┼──┤│14│92.5.18│不詳│二千五百元││││││││││││││├───┼────┼──────┼────────┼──┤│15│92.5.18│不詳│三千元││││││││││││││├───┼────┼──────┼────────┼──┤│16│92.5.18│不詳│三千元││││││││││││││├───┼────┼──────┼────────┼──┤│17│92.5.18│不詳│二千元││││││││││││││├───┼────┼──────┼────────┼──┤│18│92.05.30│阿宏│一千元││├───┼────┼──────┼────────┼──┤│19│92.05.30│阿宏│五百元││├───┼────┼──────┼────────┼──┤│20│92.06.01│清│一千元││├───┼────┼──────┼────────┼──┤│21│92.06.01│阿宏│一千元││├───┼────┼──────┼────────┼──┤│22│92.06.01│清│一千元││├───┼────┼──────┼────────┼──┤│23│92.06.03│阿宏│一千元││├───┼────┼──────┼────────┼──┤│24│92.06.04│清│二千元││├───┼────┼──────┼────────┼──┤│25│92.06.04│阿宏│三千元│「硬││││││1000││││││;四││││││2000││││││」│├───┼────┼──────┼────────┼──┤│26│92.06.04│清│三千元││├───┼────┼──────┼────────┼──┤│27│92.06.05│不詳│三百元││├───┼────┼──────┼────────┼──┤│28│92.06.05│清│二千元││├───┼────┼──────┼────────┼──┤│29│92.06.05│阿宏│一千元││├───┼────┼──────┼────────┼──┤│30│92.06.06│清│二千元││├───┼────┼──────┼────────┼──┤│31│92.06.06│阿宏│二千元││├───┼────┼──────┼────────┼──┤│32│92.6.13│阿倫│二千元││││日以前││││││││││││││││├───┼────┼──────┼────────┼──┤│33│92.6.13│西瓜│一千元││││日以前││││├───┼────┼──────┼────────┼──┤│34│92.6.13│阿昌│一千元││││日以前││││├───┼────┼──────┼────────┼──┤│35│92.6.13│益勝│三千元││││日以前││││├───┼────┼──────┼────────┼──┤│36│92.6.13│ 慧山 │一萬九千元││││日以前││││├───┼────┼──────┼────────┼──┤│37│92.6.13│大傻│五千元││││日以前││││├───┼────┼──────┼────────┼──┤│38│92.6.13│阿俊│一千元││││日以前││││├───┼────┼──────┼────────┼──┤│39│92.06.13│阿倫│一千八百元││├───┼────┼──────┼────────┼──┤│40│92.06.14│山│五千元││├───┼────┼──────┼────────┼──┤│41│92.06.14│勝│三千元││├───┼────┼──────┼────────┼──┤│42│92.06.14│山│一萬元││├───┼────┼──────┼────────┼──┤│43│92.06.15│山│八千元││├───┼────┼──────┼────────┼──┤│44│92.06.15│志明│一千元││├───┼────┼──────┼────────┼──┤│45│92.06.15│丰│一萬元││├───┼────┼──────┼────────┼──┤│46│92.06.15│ 阿利 │五千元││├───┼────┼──────┼────────┼──┤│47│92.06.15│勝│五百元││├───┼────┼──────┼────────┼──┤│48│92.06.15│昌│四千元││├───┼────┼──────┼────────┼──┤│49│92.06.15│青│二千元││├───┼────┼──────┼────────┼──┤│50│92.06.15│昌│九百元││├───┼────┼──────┼────────┼──┤│51│92.06.16│昌│一千元││├───┼────┼──────┼────────┼──┤│52│92.06.16│南│九百元││├───┼────┼──────┼────────┼──┤│53│92.06.16│傻│五千元││├───┼────┼──────┼────────┼──┤│54│92.06.16│俊│一千元││├───┼────┼──────┼────────┼──┤│55│92.06.16│丰│五千元││├───┼────┼──────┼────────┼──┤│56│92.06.16│山│一萬元││├───┼────┼──────┼────────┼──┤│57│92.06.16│志雄│三千元││├───┼────┼──────┼────────┼──┤│58│92.06.16│偉│一千元││├───┼────┼──────┼────────┼──┤│59│92.06.16│勝│一千三百元││├───┼────┼──────┼────────┼──┤│60│92.06.16│利│一千元││├───┼────┼──────┼────────┼──┤│61│92.06.16│南│一千元││├───┼────┼──────┼────────┼──┤│62│92.06.16│山│九千元││├───┼────┼──────┼────────┼──┤│63│92.06.17│南丰│二萬三千元││├───┼────┼──────┼────────┼──┤│64│92.06.17│利│四千五百元││├───┼────┼──────┼────────┼──┤│65│92.06.17│昌│一千元││├───┼────┼──────┼────────┼──┤│66│92.06.17│文│二千元││├───┼────┼──────┼────────┼──┤│67│92.06.17│山│二千五百元││├───┼────┼──────┼────────┼──┤│68│92.06.17│山│五千元││├───┼────┼──────┼────────┼──┤│69│92.06.17│華│一萬一千元││├───┼────┼──────┼────────┼──┤│70│92.06.17│昌│二千元││├───┼────┼──────┼────────┼──┤│71│92.06.17│南丰│一萬一千五百元││├───┼────┼──────┼────────┼──┤│72│92.06.17│利│二千元││├───┼────┼──────┼────────┼──┤│73│92.06.17│雄│五千元││├───┼────┼──────┼────────┼──┤│74│92.06.17│勝│一千元││├───┼────┼──────┼────────┼──┤│75│92.06.18│南丰│一千五百元││├───┼────┼──────┼────────┼──┤│76│92.06.18│山│一萬元││├───┼────┼──────┼────────┼──┤│77│92.06.18│勝│一千五百元││├───┼────┼──────┼────────┼──┤│78│92.06.18│文│二千元││├───┼────┼──────┼────────┼──┤│79│92.06.18│昌│一千元││├───┼────┼──────┼────────┼──┤│80│92.06.18│利│一千五百元││├───┼────┼──────┼────────┼──┤│81│92.06.18│昌│一千元││├───┼────┼──────┼────────┼──┤│82│92.06.18│南│一萬元││├───┼────┼──────┼────────┼──┤│83│92.06.18│源│二千元││├───┼────┼──────┼────────┼──┤│84│92.06.18│利│一千元││├───┼────┼──────┼────────┼──┤│85│92.06.18│智│一千元││├───┼────┼──────┼────────┼──┤│86│92.06.18│青│三百元││├───┼────┼──────┼────────┼──┤│87│92.06.19│華│二千五百元││├───┼────┼──────┼────────┼──┤│88│92.06.19│勝│一萬一千九百元││├───┼────┼──────┼────────┼──┤│89│92.06.19│雄│四千元││├───┼────┼──────┼────────┼──┤│90│92.06.19│華│五千五百元││├───┼────┼──────┼────────┼──┤│91│92.06.19│傻│五千元││├───┼────┼──────┼────────┼──┤│92│92.06.19│文│二千元││├───┼────┼──────┼────────┼──┤│93│92.06.19│雄│四千七百元││├───┼────┼──────┼────────┼──┤│94│92.06.19│青│一千元││├───┼────┼──────┼────────┼──┤│95│92.06.19│偉│九百元││├───┼────┼──────┼────────┼──┤│96│92.06.19│利│七千元││├───┼────┼──────┼────────┼──┤│97│92.06.19│源│四千元││├───┼────┼──────┼────────┼──┤│98│92.06.19│華│三千五百元││├───┼────┼──────┼────────┼──┤│99│92.06.19│偉│五千元││├───┼────┼──────┼────────┼──┤│100│92.06.19│山│五千元││├───┼────┼──────┼────────┼──┤│101│92.06.20│奶│一千元││├───┼────┼──────┼────────┼──┤│102│92.06.20│文│二千元││├───┼────┼──────┼────────┼──┤│103│92.06.20│勝│九百元││├───┼────┼──────┼────────┼──┤│104│92.06.20│華│五千元││├───┼────┼──────┼────────┼──┤│105│92.06.20│青│三千元││├───┼────┼──────┼────────┼──┤│106│92.06.20│奶│二千元││├───┼────┼──────┼────────┼──┤│107│92.06.20│雄│一千元││├───┼────┼──────┼────────┼──┤│108│92.06.20│利│四千元││├───┼────┼──────┼────────┼──┤│109│92.06.20│山│一萬六千元││├───┼────┼──────┼────────┼──┤│110│92.06.21│傻│二千元││├───┼────┼──────┼────────┼──┤│111│92.06.21│華│一千元││├───┼────┼──────┼────────┼──┤│112│92.06.21│昌│一千元││├───┼────┼──────┼────────┼──┤│113│92.06.21│文│一千元││├───┼────┼──────┼────────┼──┤│114│92.06.21│昌│一千元││├───┼────┼──────┼────────┼──┤│115│92.06.21│源│一千元││├───┼────┼──────┼────────┼──┤│116│92.06.21│偉│一千元││├───┼────┼──────┼────────┼──┤│117│92.06.21│阿華│三千元││├───┼────┼──────┼────────┼──┤│118│92.06.21│山│六千元││├───┼────┼──────┼────────┼──┤│119│92.06.22│傻│二千元││├───┼────┼──────┼────────┼──┤│120│92.06.22│倫│一千元││├───┼────┼──────┼────────┼──┤│121│92.06.22│偉│一千元││├───┼────┼──────┼────────┼──┤│122│92.06.22│奶│二千元││├───┼────┼──────┼────────┼──┤│123│92.06.22│山│三千元││├───┼────┼──────┼────────┼──┤│124│92.06.23│倫│一千元││├───┼────┼──────┼────────┼──┤│125│92.06.23│傻│二千元││├───┼────┼──────┼────────┼──┤│126│92.06.23│昌│一千四百元││├───┼────┼──────┼────────┼──┤│127│92.06.23│山│三千元││├───┼────┼──────┼────────┼──┤│128│92.06.23│青│四百元││├───┼────┼──────┼────────┼──┤│129│92.06.23│山│二千元││├───┼────┼──────┼────────┼──┤│130│92.06.24│利│二千元││├───┼────┼──────┼────────┼──┤│131│92.06.24│山│四千五百元││├───┼────┼──────┼────────┼──┤│132│92.06.24│傻│二千元││├───┼────┼──────┼────────┼──┤│133│92.06.25│山│一千五百元││├───┼────┼──────┼────────┼──┤│134│92.06.25│富│五百元││├───┼────┼──────┼────────┼──┤│135│92.06.26│山│三千四百元││├───┼────┼──────┼────────┼──┤│136│92.06.26│傻│二千元││├───┼────┼──────┼────────┼──┤│137│92.06.26│倫│五百元││├───┼────┼──────┼────────┼──┤│138│92.06.27│利│五千元││├───┼────┼──────┼────────┼──┤│139│92.06.27│山│二千元││├───┼────┼──────┼────────┼──┤│140│92.06.27│雄│二千元││├───┼────┼──────┼────────┼──┤│141│92.06.27│山│五千二百元││├───┼────┼──────┼────────┼──┤│142│92.06.28│傻│二千元││├───┼────┼──────┼────────┼──┤│143│92.06.28│良│二千元││├───┼────┼──────┼────────┼──┤│144│92.06.28│昌│一千元││├───┼────┼──────┼────────┼──┤│145│92.06.28│山│二千元││├───┼────┼──────┼────────┼──┤│146│92.06.28│昌│一千元││├───┼────┼──────┼────────┼──┤│147│92.06.28│源│一千元││├───┼────┼──────┼────────┼──┤│148│92.06.28│山│二千元││├───┼────┼──────┼────────┼──┤│149│92.06.28│源│二千元││├───┼────┼──────┼────────┼──┤│150│92.06.28│傻│二千元││├───┼────┼──────┼────────┼──┤│151│92.06.29│ 彭友 │六千元││├───┼────┼──────┼────────┼──┤│152│92.06.29│南│一萬一千元││├───┼────┼──────┼────────┼──┤│153│92.06.29│青│四百元││├───┼────┼──────┼────────┼──┤│154│92.06.29│奶│二千七百元││├───┼────┼──────┼────────┼──┤│155│92.06.29│山│二千元││├───┼────┼──────┼────────┼──┤│156│92.06.29│傻│三千元││├───┼────┼──────┼────────┼──┤│157│92.06.30│輝│九百元││├───┼────┼──────┼────────┼──┤│158│92.06.30│昌│五百元││├───┼────┼──────┼────────┼──┤│159│92.06.30│奶│二千元││├───┼────┼──────┼────────┼──┤│160│92.06.30│勝│一千元││├───┼────┼──────┼────────┼──┤│161│92.06.30│傻│二千元││├───┼────┼──────┼────────┼──┤│162│92.06.30│山│三千元││├───┼────┼──────┼────────┼──┤│163│92.07.01│輝│九百元││├───┼────┼──────┼────────┼──┤│164│92.07.01│奶│一千元││├───┼────┼──────┼────────┼──┤│165│92.07.01│輝│五百元││├───┼────┼──────┼────────┼──┤│166│92.07.01│勝│二千七百七十元││├───┼────┼──────┼────────┼──┤│167│92.07.01│華│五千五百元││├───┼────┼──────┼────────┼──┤│168│92.07.02│利│三千元││├───┼────┼──────┼────────┼──┤│169│92.07.02│輝│九百元││├───┼────┼──────┼────────┼──┤│170│92.07.02│勝│二千二百元││├───┼────┼──────┼────────┼──┤│171│92.07.02│利│五千元││├───┼────┼──────┼────────┼──┤│172│92.07.02│落腳│一萬一千元││├───┼────┼──────┼────────┼──┤│173│92.07.02│傻│二千元││├───┼────┼──────┼────────┼──┤│174│92.07.02│輝│五百元││├───┼────┼──────┼────────┼──┤│175│92.07.03│勝│一千四百元││├───┼────┼──────┼────────┼──┤│176│92.07.03│山│三千元││├───┼────┼──────┼────────┼──┤│177│92.07.03│輝│一千四百元││├───┼────┼──────┼────────┼──┤│178│92.07.03│偉│一千元││├───┼────┼──────┼────────┼──┤│179│92.07.03│輝│一千元││├───┼────┼──────┼────────┼──┤│180│92.07.04│山│五千二百元││├───┼────┼──────┼────────┼──┤│181│92.07.04│輝│五百元││├───┼────┼──────┼────────┼──┤│182│92.07.04│山│五千五百元││├───┼────┼──────┼────────┼──┤│183│92.07.04│腳│四千八百元││├───┼────┼──────┼────────┼──┤│184│92.07.04│源│一千元││├───┼────┼──────┼────────┼──┤│185│92.07.04│青│六百元││├───┼────┼──────┼────────┼──┤│186│92.07.05│輝│一千元││├───┼────┼──────┼────────┼──┤│187│92.07.05│勝│一千元││├───┼────┼──────┼────────┼──┤│188│92.07.05│智│三千元││├───┼────┼──────┼────────┼──┤│189│92.07.05│腳│五千元││├───┼────┼──────┼────────┼──┤│190│92.07.05│青│一萬元││├───┼────┼──────┼────────┼──┤│191│92.07.05│黑│一千元││├───┼────┼──────┼────────┼──┤│192│92.07.05│輝│五百元││├───┼────┼──────┼────────┼──┤│193│92.07.05│勝│三百元││├───┼────┼──────┼────────┼──┤│194│92.07.06│青│五千元││├───┼────┼──────┼────────┼──┤│195│92.07.06│輝│一千七百元││├───┼────┼──────┼────────┼──┤│196│92.07.06│彭友│六千元││├───┼────┼──────┼────────┼──┤│197│92.07.06│鳥│一千元││├───┼────┼──────┼────────┼──┤│198│92.07.06│熊│一千元││├───┼────┼──────┼────────┼──┤│199│92.07.07│腳│五千元││├───┼────┼──────┼────────┼──┤│200│92.07.07│輝│一千元││├───┼────┼──────┼────────┼──┤│201│92.07.07│智│三千元││├───┼────┼──────┼────────┼──┤│202│92.07.07│偉│一千元││├───┼────┼──────┼────────┼──┤│203│92.07.08│山│五千元││├───┼────┼──────┼────────┼──┤│204│92.07.08│偉│一千元││├───┼────┼──────┼────────┼──┤│205│92.07.08│輝│一千元││├───┼────┼──────┼────────┼──┤│206│92.07.08│黑│一千元││├───┼────┼──────┼────────┼──┤│207│92.07.08│青│五千元││├───┼────┼──────┼────────┼──┤│208│92.07.08│源│一千元││├───┼────┼──────┼────────┼──┤│209│92.07.09│智│三千元││├───┼────┼──────┼────────┼──┤│210│92.07.09│源│一千元││├───┼────┼──────┼────────┼──┤│211│92.07.09│青│九百元││├───┼────┼──────┼────────┼──┤│212│92.07.09│輝│五百元││├───┼────┼──────┼────────┼──┤│213│92.07.10│利│二千元││├───┼────┼──────┼────────┼──┤│214│92.07.10│黑│一千元││├───┼────┼──────┼────────┼──┤│215│92.07.10│輝│一千二百元││├───┼────┼──────┼────────┼──┤│216│92.07.10│輝│四百元││├───┼────┼──────┼────────┼──┤│217│92.07.11│青│六千元││├───┼────┼──────┼────────┼──┤│218│92.07.11│輝│五百元││├───┼────┼──────┼────────┼──┤│219│92.07.12│良│一千元││├───┼────┼──────┼────────┼──┤│220│92.07.12│黑│一千元││├───┼────┼──────┼────────┼──┤│221│92.07.12│輝│一千四百元││├───┼────┼──────┼────────┼──┤│222│92.07.12│彭友│六千元││├───┼────┼──────┼────────┼──┤│223│92.07.12│青│三千元││├───┼────┼──────┼────────┼──┤│224│92.07.13│利│三百元││├───┼────┼──────┼────────┼──┤│225│92.07.13│青│五百元││├───┼────┼──────┼────────┼──┤│226│92.07.13│山│五千元││├───┼────┼──────┼────────┼──┤│227│92.07.14│輝│一千元││├───┼────┼──────┼────────┼──┤│228│92.07.14│腳│五千元││├───┼────┼──────┼────────┼──┤│229│92.07.14│輝│七百元││├───┼────┼──────┼────────┼──┤│230│92.07.14│黑│一千元││├───┼────┼──────┼────────┼──┤│231│92.07.14│山│三千元││├───┼────┼──────┼────────┼──┤│232│92.07.14│彭友│六千元││├───┼────┼──────┼────────┼──┤│233│92.07.14│腳│五千元││├───┼────┼──────┼────────┼──┤│234│92.07.15│狗雄│一千四百元││├───┼────┼──────┼────────┼──┤│235│92.07.15│山│三千元││├───┼────┼──────┼────────┼──┤│236│92.07.15│昆│九千元││├───┼────┼──────┼────────┼──┤│237│92.07.15│輝│一千元││├───┼────┼──────┼────────┼──┤│238│92.07.16│輝│五百元││├───┼────┼──────┼────────┼──┤│239│92.07.16│腳│四千五百元││├───┼────┼──────┼────────┼──┤│240│92.07.16│黑│一千元││├───┼────┼──────┼────────┼──┤│241│92.07.17│山│三千元││├───┼────┼──────┼────────┼──┤│242│92.07.17│輝│一千元││├───┼────┼──────┼────────┼──┤│243│92.07.17│青│一千元││├───┼────┼──────┼────────┼──┤│244│92.07.18│山│一千八百元││├───┼────┼──────┼────────┼──┤│245│92.07.18│黑│二千元││├───┼────┼──────┼────────┼──┤│246│92.07.18│黑│五百元││├───┼────┼──────┼────────┼──┤│247│92.07.18│彭友│五千元││├───┼────┼──────┼────────┼──┤│248│92.07.18│山│三千元││├───┼────┼──────┼────────┼──┤│249│92.07.19│輝│五百元││├───┼────┼──────┼────────┼──┤│250│92.07.19│昌│一千元││├───┼────┼──────┼────────┼──┤│251│92.07.19│山│二千元││├───┼────┼──────┼────────┼──┤│252│92.07.19│展友│一千元││├───┼────┼──────┼────────┼──┤│253│92.07.19│昌│一千五百元││├───┼────┼──────┼────────┼──┤│254│92.07.19│輝│一千元││├───┼────┼──────┼────────┼──┤│255│92.07.20│雄│二千元││├───┼────┼──────┼────────┼──┤│256│92.07.20│山│四千元││├───┼────┼──────┼────────┼──┤│257│92.07.20│黑│五百元││├───┼────┼──────┼────────┼──┤│258│92.07.20│昌│一千元││├───┼────┼──────┼────────┼──┤│259│92.07.20│狗雄│一千元││├───┼────┼──────┼────────┼──┤│260│92.07.20│雄│六千元││├───┼────┼──────┼────────┼──┤│261│92.07.22│山│三千元││├───┼────┼──────┼────────┼──┤│262│92.07.21│智│三千元││├───┼────┼──────┼────────┼──┤│263│92.07.21│昌│一千元││├───┼────┼──────┼────────┼──┤│264│92.07.21│輝│五百元││├───┼────┼──────┼────────┼──┤│265│92.07.21│黑│一千元││├───┼────┼──────┼────────┼──┤│266│92.07.21│昌│一千元││├───┼────┼──────┼────────┼──┤│267│92.07.21│青│五百元││├───┼────┼──────┼────────┼──┤│268│92.07.22│輝友│八千七百元││├───┼────┼──────┼────────┼──┤│269│92.07.22│智│三千元││├───┼────┼──────┼────────┼──┤│270│92.07.22│黑│五百元││├───┼────┼──────┼────────┼──┤│271│92.07.23│智│三千元││├───┼────┼──────┼────────┼──┤│272│92.07.23│黑│一千元││├───┼────┼──────┼────────┼──┤│273│92.07.23│二十一號弟友│一千五百元││├───┼────┼──────┼────────┼──┤│274│92.07.23│腳│二千八百元││├───┼────┼──────┼────────┼──┤│275│92.07.23│腳│一千七百元││├───┼────┼──────┼────────┼──┤│276│92.07.23│山│三千元││├───┼────┼──────┼────────┼──┤│277│92.07.23│黑│五百元││├───┼────┼──────┼────────┼──┤│278│92.07.23│輝│一千二百元││├───┼────┼──────┼────────┼──┤│279│92.07.23│青│五百元││├───┼────┼──────┼────────┼──┤│280│92.07.23│輝友│五千元││├───┼────┼──────┼────────┼──┤│281│92.07.24│源│一千元││├───┼────┼──────┼────────┼──┤│282│92.07.24│山│三千元││├───┼────┼──────┼────────┼──┤│283│92.07.24│黑│一千元││├───┼────┼──────┼────────┼──┤│284│92.07.24│展│一千元││├───┼────┼──────┼────────┼──┤│285│92.07.24│青│五百元││├───┼────┼──────┼────────┼──┤│286│92.07.25│輝│三千元││├───┼────┼──────┼────────┼──┤│287│92.07.25│惠山│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