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8。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30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由聲請人預繳│├──────────┼───────┼────────┤│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22,188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7,307元││(計算式:22,188×0.78=17,307,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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