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95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判決(95年中簡字第1390號),定應執行刑為拘役柒拾日,緩刑2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5年7月31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中簡字第2143號),並已於民國95年9月27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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