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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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展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展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展堂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3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予更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應予更正),上開案件於103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302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4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於104年9月8日確定;另因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本院分別以104年度易字第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以104年度士簡字第4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本院於105年3月1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5年3月2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3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16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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